報載,歐盟最高法院於5月13日裁定網路搜尋巨人Google,為了保障人民有「被遺忘的權利」,必需遵循一般使用者的要求,刪除與公眾利益無涉的搜尋結果。
此判決一出立刻引發媒體的關注,畢竟一方是掌握全人類網路資訊最完整的私人公司,另一方則是不遺餘力處處扯巨型美國企業後腿的歐洲聯盟的最新代表作。
以各大媒體對這件事情的報導角度來看,主要是對於人民(竟然)有「被遺忘的權利」這個理由感到新奇居多,而對Google必需遵循這樣的判決而多所同情,而大部分鄉民的回應也是如此。
本人既身為搜尋引擎相關的從業人員,想對這樣的議題提出一些看法,並且試圖釐清新科技所必須面對的道德議題...
全球資訊網出現在1994年(W3C成立),到今年剛好是第20年。在全球資訊網出現之前,雖然已經有網際網路,但是存在於網際網路上的服務主要還是以學術應用為主,資訊量少,並且檢索困難(目錄式瀏覽為主)。當全球資訊網出現之後,以HTML撰寫的內容,搭配符合規範的瀏覽器,讓網際網路上的資訊量以爆炸性的速度成長,我所能找到的數據是到2005年止,全球有115億以上的網頁存在於全球資訊網服務中。我相信到2014年,這個數據增加個十、二十倍也不會讓我驚訝。
這麼大量的資訊到底紀錄了些什麼?嘗試挑戰這個答案的人很多,但是我們現在知道只要上Google搜尋就能知道個大概了。
Google為了維持這搜尋龍頭的地位,投注了無數的經費擴充設備、提高自動化程度與精進演算法,讓這套搜尋引擎得以以最經濟的方式運行,並且能滿足使用者需求。
網路上有什麼,Google就搜什麼!這一套邏輯其實並不是沒有受到挑戰,首先跳出來的是著作權團體,對於違法散播非經授權的著作權內容,透過立法要求Google這類搜尋引擎必需為在搜尋結果中顯示有侵權行為的網頁負連帶責任。
這件事情背後所反映的其實是利益團體為了確保收益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之一,Google在此面對的是檔人財路的商業議題。Google並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對侵權的網頁付出相對應的金錢代價給利益團體來中止訴訟,這件事情也就這樣透過刪除機制來解決了。
我提這件事情主要的理由是...Google刪除(隱藏)特定結果的事情,其實有例可循,並且在機制上完全可以做到。
現在回頭再說說「人有被遺忘的權利」這件事情...「遺忘」與其說是「人的權利」,不如說是「人的本能」來得切題。
我們本來就是不斷的在遺忘,「記憶」其實也經過證明不是那麼可靠的東西,但是透過媒體所紀錄下來的資訊,確實可以幫助我們回想起一些原本已經遺忘的事。
媒體所記錄下來的事情,不僅可以幫助我們回想起曾經發生過的事情,同時也可以教育傳達我們之前不曾接觸過的事情。
但是記錄下來的事情是真是假,是片面還是完整...這都有可能...但這樣的事情對Google這類搜尋引擎而言,其實完全沒有判斷的可能。
搜尋引擎只在乎搜尋結果與關鍵字到底相不相關,至於是真是假、還是應不應該顯示這樣的事情,除非有第三方資料可以提供,其實是一點辦法都沒有。你可以說這是技術的中立性。
科技只做排序,判斷交給使用者
對我而言,「人有被遺忘的權利」法案所引伸的議題,其實是對「人肉搜尋」這件事情的道德性做了負面認定;而「人肉搜尋」的科技基礎其實來自於無所不搜的搜尋引擎,所以搜尋引擎必需連帶為不符合道德的人肉搜尋負責。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是網路上流行的一種說法,也被用來作為人肉搜尋的合理化手段。
但也因為搜尋引擎的中介特性,讓顯示在結果列表的資訊往往難以判斷真假,也無法確認整個事情的全貌。結果可能變成當下被紀錄的片段,在閱讀者的印象中成為結論。
而這樣的搜尋結果,有可能因為有心人士的操弄,用來打擊特定人的工具。
我不否認就算是這樣,人肉搜尋與搜尋引擎仍能傳達出正面的結果,但同時,你也不能否認可能傳達負面的結果的可能。
所以,我最終是buy in歐盟對於「人有被遺忘的權利」這樣的判決,畢竟Google不是神,雖然Google很強大。
Do No Evil is good but do a better world is great!